2009年注册会计师复习: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第九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31 19:42: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九章 合同法(总则)

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注意: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最新规定:股东大会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注意: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合并、分立

注意: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破产债权。
3、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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