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会计师复习: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第四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12:31 19:42: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注意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注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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