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补充规定高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08:44: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3+X”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的通知》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07年12月24日至30日。
  报名地点:县(市、区)招办设立的报名站和报名点。
  报名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常住户籍在山西省的中国公民。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准报名。
  报考科类:文史类、艺术(文)类、体育(文)类、理工类、艺术(理)类、体育(理)类。其中报考艺术(文)类和体育(文)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报考艺术(理)类和体育(理)类的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
  报名办法:实行高考报名工作社会化。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件或同等学力证明(不满16岁的考生,须持本人户籍所在地制式户籍证明),考生报名时按晋教计〔2000〕9号文件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和数码摄像费,并进行数码摄像。
  常住户籍在我省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招办设立的报名站报名,其他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办设立的报名站报名。
  因公集体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职工及随父母一起在外地生活的子女,确需借考的,由考生或其父母所在单位征得工作和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办理借考手续。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中,学籍和户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须向户籍和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在学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县(市、区)借考。凡我省户籍的非应届考生统一在我省报名。
  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出具相关材料: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须持表彰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省赛区一等奖(含)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须持获奖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持其获奖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须持市级(含)以上侨务办公室证明及相关材料。
  台湾省籍考生,须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证明及相关材料。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持相关证书和县(市、区)(含)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须持有关证书和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以上考生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登记表,由各县(市、区)招办审核、收集整理,市级招办汇总后,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招考中心)审核,加盖审核专用章后生效。
  少数民族考生,须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证明。
  报考高校举办的少年班考生,须持有关高校发给的准考证。
  各县(市、区)招生办和报名站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控制外省考生流入我省参加高考的紧急通知》,高度重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坚决杜绝“高考移民”考生以及非应届毕业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校生和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报名。严格审核每一位报名者的资格,特别是对持有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18周岁以下人员单独户口迁移者重点审查;对在不同地区重复报名以及城区考生到县(市、区)报名的考生要重点查实,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准报名;要做好高考报名信息采集及确认环节的管理;对已报名的考生,各县(市、区)招办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若发现违规报名的行为,立即取消报名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在报名阶段完成,由县(市、区)招办负责组织。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其他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负责。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各县(市、区)招办要按照规定,对所有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进行严格认真审核,属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材料要报市级招办复核后报省招考中心核准。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生委员会在本省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考生均须填写《体格检查表》,并进行转氨酶(A、L、T)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体检医院要在每个考生的体检表上认真填写“报考专业指导建议”中的项目,并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县(市、区)招办提出申请,在省指定的终检医院复查,作出最终裁定结论,并将复查结果填写在复查结论栏内,录取时以复查结论为准。对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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