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笔记第二章成人高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09:30: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所有权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2.于其他的物权种类相比较,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为:

  1)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2)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3)所有权的存在与物相伴始终。所有权被称为是一种"无期物权",他物权则被对称地称为"有期物权".

  4)所有权是一种具有弹性恢复功能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功能 (思想基本权能)

  1.占有 指客观上实际地占领、控制物。

  2.使用 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等加以利用。

  3.收益 指收取物所征得经济利益。

  4.处分 指对物作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处理。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一)所有权的取得

  1.依照取得所有权是否以他人的权利为基础,将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2.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a)概念:指该所有权的取得不需以他人的权利为基础,而是依法直接产生。能够据以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形式较多,

  b)类型: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善意取得、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

  3.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概念:指该所有权的取得是以他人的权利为基础转受而来的。

  b)类型:

  1)通过实施买卖、互易、赠与等特定种类的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有偿或无偿受让取得所有权。

  2)通过继承或受遗赠,从被继承人处受让其遗产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丧失

  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转让所有权、2)抛弃所有权、3)所有权客体的消灭、4)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强制所有人转移所有权

  三、共有

  1.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件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其中的多个民事主体即权利人被称为共有人。

  2.法律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而非单一的民事主体。

  2)共有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独立物,也可以集合物。

  3)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或平等地对共有物主张和行使所有权时,一般应当体现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并受到互相制约。

  3.种类: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3)共同共有只能基于某种共同关系产生。

  4)共同共有是一种不分份额的共有,只有在共同关系终止、分割共有物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4.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割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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