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法硕指导:汉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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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立法概况
  (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二)主要罪名: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侵犯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四、民事法律制度
  (1)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
  (二)诉讼制度:
  (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
  (3)春秋决狱:
  a.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b.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c.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d.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4)秋冬行刑:汉代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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