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十九讲③)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47: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重要)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了合意,而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已发生效力。合同生效的条件可以分为一般条件与特殊条件。一般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标的确定和可能。特殊条件如需具备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要式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附生效条件与生效期限的合同)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主要区别:一是性质及评价标准不同。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个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判断问题,其判断标准是合同是否已具备成立条件;合同生效与否是一个事关合同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价值判断问题,其判断标准是合同是否已符合生效条件。二是发生阶段不同。大多数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些合同成立后尚需一定事实发生,方可生效。三是后果不同。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已经客观存在,违反之,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意味着已成立的合同可以发生效力,违反之须承担违约责任。
  已经成立的合同就效力而言,主要分为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然己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共利益,因而自始不能发生合同应有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又称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进而使其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重要)是指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在成立之时尚未确定,有待其他行为或事实予以确定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包括三种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产生的后果是效力待定的,而表见代理产生的后果是确定的);无处分权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为第三人知道的是无效的,第三人不知道的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一般是有第三人去认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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