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七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46: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题: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郑玄疏:“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赫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就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以五种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以便据此来分析案情,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东汉郑玄解释道:观察受审者的言辞,理亏则言语烦乱或自相矛盾;观察其表情,心虚则惊惶失措;观察其呼吸,理屈则紧张喘息;观察其听觉,心里有鬼往往反映迟钝;观察其眼睛,无理则目光失神。
  (3)“五听”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该审理方式是我国古代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运用心里分析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尝试,因此,“五听”获取证据的审讯方式在我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此外,与夏商时期迷信落后的“天罚”、“神判”相比,这毕竟是一个历史进步。单就要求审判官注意观察当事人各种异常表现来看,具有可资借鉴之处。
  (4)当然,完全依赖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往往导致主观唯心主义的司法擅断,有时也会人为地制造一些冤假错案。
  (5)“五听”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方式,被后世所沿用,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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