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二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48: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 )。
   A.可以要求其交付
   B.不可以要求其交付
   C.协商支付价金后要求其交付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是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是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作为诺成性合同,但因其是无偿的,法律允许某些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然而,很多赠与合同有涉及公共利益,社会诚信,因此,《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按照该规定,A项正确,B项与A项矛盾排除,C项协商支付价金后要求支付,改变了赠与合同无偿的性质,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该题是对合同法条的考查。《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性质与《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完全不同。《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比两者,前者规定赠与是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后者是诺成性行为。发生冲突,《合同法》为新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解释规则说明赠与合同是诺成性。但是,关于房屋赠与的规定,还可以适用于《民法通则意见》。此外,赠与合同的其他特征以及撤销赠与、赠与义务的免除等都将成为重要考点。
   ★2.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
   A.10年
   B.20年
   C.30年
  【答案】B
  评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根据现《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依据该规定,正确答案为B项。A项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C项不是法例规定的专利保护期。
  【考生注意】此记忆性题目。在记忆时,需要注意的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的不同,专利权保护期和著作权保护期的不同。
   ★★★3.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 )有效。
   A.质押合同成立时
   B.质押合同登记时
   C.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质权合同的生效条件。质权是债的特别担保方式,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登记),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对该占有(登记)的财产进行变价,并就变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前者是以特定动产设质,后者以特定物上的权利设质,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根据《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中,根据不同类型的证券(担保法第76.78.79条)其生效时间不同。以票据、物权单证、债券、存款单设质的,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以股票、股份、知识产权等设质的,自登记之日生效。根据该规定,A项质押合同成立不能生效,不符合题意;B项质押合同登记时生效的是某些权利质权,不符合题中“以动产设定质权”的要求;C项“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意味着质物已交付,自质权人开始占有质物时生效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交付担保物。动产质押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出质的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财产为准。该题是常考要点,建议与抵押合同、留置一起比较、理解记忆。
   ★4.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的性质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民法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根据权利的内容划分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类型。理论上为了更好地对实现各项权利的内容,根据权利的作用,又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控制和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的权利。如物权、所有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对抗或反驳他人请求的权利。形成权是基于单方的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基上述,物权的性质是A项支配权,其他两项排除。
  【考生注意】民法是一部权利法,理论上对各项权利进行了类型化处理。不同的权利,其性质和特征不同。考生必须掌握民事权利体系。将来还会以相同方式出题。
   ★★5.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
   A.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B.拒绝支付违约金
   C.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约定违约金的效力。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根据该规定,本题正确答案应当为C。A项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当事人没有此权利;当事人也不能如B项拒绝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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