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五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53: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题:
  《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婚姻解除制度——七出(七去)。所谓“七出”,就是丈夫休弃妻子的法定七种情形。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妻子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丈夫即可将妻子休弃:不孝顺父母的可以休弃;无子的可以休弃;淫乱的可以休弃;有严重疾病的可以休弃;多嘴多舌的可以休弃;妒忌的可以休弃;偷盗的可以休弃。不顺父母的属于道德沦丧;无子的会断绝后嗣;淫乱的会破坏伦常秩序;妒忌的影响家庭关系;有重大疾病的无法共同生活;多嘴多舌的会离间亲属感情;偷盗的会背信弃义。
  (3)“七出”制度对于维护家庭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并进而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家族政治意义重大,这对维护当时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4)但是,“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片面借口,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丈夫单方面休弃妻子的权利,“七出”使得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这必然从法律上对女子进行了束缚,从而进一步剥夺了女子在社会关系中应有的地位。
  (5)“七出”制度不仅在西周得以贯彻,而且也影响到后世的婚姻立法,后世的婚姻立法在婚姻解除的范围上,大体没有超出“七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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