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杀前女友一审判无期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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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殷兆辉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殷兆辉无期
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殷兆辉及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殷某、郭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小菲(化名)的父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3千2百元。
  今年28岁的殷兆辉来自吉林省舒兰市农村,性格内向。2003年7月,殷兆辉在网上用QQ聊天时,结识了在某大学搞暖气设计的女孩张小菲,并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但一段时间的接触后,殷兆辉认为张小菲不适合自己,于是提出分手,但张小菲不同意。去年10月份,张小菲通过殷兆辉就读的学校找到了他,这使自尊心很强、性格内向的殷兆辉陷入极度痛苦之中,不知怎样处置。庭审时,与殷兆辉同宿舍的一位同学曾出庭作证。据他讲,平时各方面表现不错的殷兆辉那段时间情绪非常低落,让人感到有些不正常。但殷兆辉除了班级工作上的事与人商量外,个人的事从不愿向他人谈及,更不会敞开心扉与同学进行思想交流。
  2004年11月29日晚8时左右,殷兆辉将前来找他的张小菲约到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寓新1号楼自己的宿舍内,没说几句话,殷兆辉就猛掐坐在椅子上的张小菲的颈部,致张小菲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殷兆辉又将张小菲的尸体拖到宿舍的阳台上,抛到了楼下。
  殷兆辉被抓捕归案后,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北京安定医院对其进行了精神疾病鉴定,鉴定结论证明,被鉴定人殷兆辉医学诊断心境障碍,抑郁发作。2004年11月29日20时许,因故掐前女友张小菲颈部并扔到楼下致死,动机现实,没有辨认障碍,受抑郁情绪的影响,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减低,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案件审理时,张小菲的父母及代理律师曾申请对殷兆辉作案时的精神状态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但由于其不能提供殷兆辉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程序的证据,该申请没有被法院采纳。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兆辉因恋爱问题处理不当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殷兆辉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殷兆辉的辩护人以殷兆辉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由,请求法院对殷兆辉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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