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22: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相关法条】 本法第190条;《民通意见》第128~130条。

【意思分解】
1赠与合同性质:
(1)单务合同;
(2)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民通意见》第128条失效)。
2合同法通过之前,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合同法采诺成合同说。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3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所以受赠人不要求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不要混淆】
依第190条,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此种义务不构成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对价,故不影响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相关法条】 本法第188条。

【意思分解】
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规定,为司法考试重点,应予掌握。
1第186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注意三类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第2款)。另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的赠与合同亦不得任意撤销。但须注意,赠与人若存在第195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2第192条,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3了解第193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

【不要混淆】
注意第192条第2款与第193条第2款的时效期间的不同。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意思分解】
掌握赠与人的两大法律责任:
1损害赔偿责任(第189条)
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故赠与人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
原则上,赠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1)附义务的;
(2)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相关法条】 本法第94条。

【意思分解】
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属于第94条第(5)项所指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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