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四综合论述题的方向、体例与逻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22: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作答论述题时,虽然有了正确的论点,但是如果“说理乏力、逻辑不严、语言生涩、表述有误”,则无异于有了好的骨架,而毛血不存,也无法支撑起一篇好文。
第一要务:方向
论述题不同于简答题,更不同于选择题,它的答案不会是惟一的。考生面对论述题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确立论述的方向。
一、在确立方向时,首先必须厘清适用部门法的类别。考生在确立部门法适用之时,一要全面,考虑相关的部门法知识不遗漏;二要准确,不与案情无关的部门法生拉硬拽、泛滥联系。
二、其实在方向问题之中,还包括论述的角度。论述的方向大体是确定的,但角度则是多元,如2004年卷四第八题“喜悦家庭”一案中,有的考生从商户角度出发,奉劝商家守法经营,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有的考生从媒体角度出发,认为媒体应该尊重事实,不应超出舆论监督与新闻报道的限度,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与其他人格利益。还有考生从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高科技与民事权利的关系等等方向出发进行论述。
论述题之所以被认为是一种深度考试,是一种综合水平的测试,其原因就在于论述角度不固定,论述方向可选择。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擅长来发挥,可以从多角度、多视野对某一个法律问题进行论述。
三、在确立方向、角度之时,笔者提醒考生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考生对跨学科发挥没有十足的把握,则尽可能保守一些,只须就案情所涉及到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即可。
2.如题目中要求考生自己命题,则题目的选择应与论述方向、角度相结合。司法考试不是文学考试,考生没有必要弄一个文采斐然但让人不明所以的大题目。建议考生尽量用平实、严肃一些的题目。
3.论述题既要结合案情,但又要有所发挥。发挥之际,考生尽量使用自己熟悉的、有把握的法条、法理。一旦涉及到相关的法条与法理,则应力求准确;否则,不如少说的好。引述法条时不必与原文全然一致,但主要内容不能有误。
第二要务:体例
论述第二步要确立文章的体例,目前的体例大致有四类:论证类、评析类、比较类、反驳类。
论证类:题目中已经确立了文章的论题,考生所要做的就是必须以正确的论证来充分阐述题目中的观点。这类论述题直接给出了法律适用后的结果,考生需要循果找因,运用还原思维,找出与结果相匹配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与法律,将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展示出来。
评析类:此类题目中仅仅列举出了若干法律现象而未给出任何结论,但要求考生结合法律谈出自己的观点。如2003年第四卷第八题的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要评析此类题目,必须首先圈定相关的法律事实,在此基础上,适用相关的法律,列出准确的结果。考生应注意,所谓对社会现象的评析是适用法律后的评析,“合理性”的分析是指在法律视角下合理性的分析,而不能从哲学、文学、历史等其他学科的视角进行分析。
比较类:题目中会给出一些现象或情节,再对此现象或情节提出若干不同的评价,让考生对不同的评价进行比较并写出自己认为正确的一种。这类题目其实是评析类题目的变种,所不同的是考生必须指出某种最佳法律适用。这类论述题关键在于比较,要有扬有弃,但论点必须鲜明,支持与反对的理由必须充分。如2004年第四卷第七题要求“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你认为选择其中哪一种方式处理此事社会效果更好,而具优越性,并请阐明理由”。
反驳类:题目中会给出一个错误的结论,并要求考生进行批驳。错误的结论意味着法律适用的推理过程出现了问题,那么不外乎是法律事实的圈定不正确,或是所选择适用的法律不正确,或是进行推理的过程不正确,或是得出的结论不正确。考生针对错误的结论应分析出错误的原因,同时当然还应指出正确的逻辑三段论推理过程。
这四类文章的体例是论述题最基本的体例,今后的题目中可能出现若干变化或不同体例的组合。但针对不同的体例,考生必须确立文章的主题:是论证,还是评析,还是比较或者反驳。不同的体例,意味着不同的逻辑展开过程。
第三要务:逻辑
文章确立了体例,就等于有了论题。然而,论述题仅有结论是不够的,对得出的结论还须进行充分地论证。论证的过程,表现为通过组织一定的论据材料,并以适当的论证方式,从这些论据前提推出特定的结论的思维过程。
司法考试中的论述题,考虑到司法考试的性质,应该是一种客观题主观化测试的题目。即,单纯从法学理论提出问题的可能性较少,而出现具体案例要考生进行论证、评价、比较、反驳的可能性较大。一旦题目中给出了具体的社会现象、情节或案件经过,那么考生进行论证就必须结合逻辑三段论进行法律推理,从法律的价值评判上得出自己的答案。
一、笔者在此处欲提醒考生的是,民法案例中对于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必须全面而周详。而在刑法案例中,对于涉及的罪名不能遗漏。论述题是“客观题主观化”的考试,而其中“客观”的一面就体现在案例中给出的基本事实是不变的、固定的。如果考生遗漏了若干法律关系或罪名,则势必会遗漏若干“得分点”。注重外延的周全乃是法律思维的特质之一。论证是否精彩、得当,可能还有一个法学素养的水平问题,但遗漏重要的法律关系则属于不应有的失误。
为了帮助对案例进行分析,考生可以采用图形分析。画图之时,一般遵循以下方法:①以案件中的主体为点,以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行为或事件为线进行联结。②在主体与主体之间联连线上分析其法律关系。③考虑不同的假设情况,以防止遗漏法律关系。
二、进行展开的逻辑推理顺序可以依个人的喜好或文章的体例不同而作一些层次上的安排。有的考生喜好开门点题,先直抒胸臆讲出结论,再进行层层分析;也有的考生乐意先提出问题,进行分析以后再得出结论。无论何种结构,都必须注意论证过程中逻辑的严密性,切不可发生思维混乱与自相矛盾的错误。
三、若要论证,则须有论据。对已经给出了案情的论述题来讲,最好以题目中的事例为论据,而不必脱题万里去举证一些与题目不相干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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