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违约金性质及适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57: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法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违约金的性质。

将违约金认定为上述二者兼有,在适用该条时没有问题。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质,不低于损失的部分,用损害赔偿制度解释,没有该条适用的余地;当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金与损失相等部分,违约金应解释为赔偿性质,超过损失的部分,违约金被作为惩罚性质,当然有适用该条的余地。这种解释克服了将违约金只认定为赔偿性质的弊端,在逻辑上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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