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20: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诉讼法比较图谱
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参见《民诉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条、第2条)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民诉法》第22条—34条,《民诉意见》第6条—32条)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诉法》第17条—19条)
(《刑诉法》第24条—25条,《刑诉若干解释》第5条—14条)
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第39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诉法》第23条)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制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特别注意:《刑诉若干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人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注意:“可以”,而不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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