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谱之(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20: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诉讼法比较图谱

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参见《民诉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条、第2条)

行政诉讼法

  •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诉法》第14条)

刑事诉讼法

  •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 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刑诉法》)

民事诉讼法

  •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 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22—34条,《民诉意见》第6—32条)

行政诉讼法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诉法》第17—19条)

刑事诉讼法

  • 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 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 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刑诉法》第24—25条,《刑诉若干解释》第5—14条)

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第39条)

行政诉讼法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诉法》第23条)

刑事诉讼法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制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特别注意:《刑诉若干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人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注意:可以,而不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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