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司法:认定目标,努力追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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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的话:司法考试以后,老师动员我写点关于司考的东西,以期对后来者有所帮助,我欣然应允。之所以如此爽快,倒不是说我有什么经验可供他人学习。只是因为对于司法考试,有些感慨积郁已久,现在将其物化成为文字,也算对自己这段经历的总结。

  一、司考历程

我出生在山东农村,父母都是淳朴善良的普通农民。十七岁那年,我进入西南某高校法律系读书(这个系现在不知道应当称作什么学院了)。四年后,我带着优秀本科毕业生的荣耀,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但所从事的工作却与法律没有任何关系。

  刚到单位的第一年,有位同事准备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我随即也向单位领导打了报告。领导说:“新同志,熟悉工作要紧,考试的事以后再说”。就这样,这事一放就是几年,其间再也没有动过法律专业的任何书籍。

  2002年夏天,同在成都的大学同学邀约我:“现在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了,一起参加一下试试吧”。我便买了一本法条汇编、一本模拟试题,准备参加考试。但由于工作原因,最终也没有报名。

  2003年6月,又是司考报名的时间了。没有多想,跟单位领导报告以后便报了名。但直到考试那天,才发现上次买的书依然原封未动。我心想,虽然放了这么多年了,好歹自己也是法律专业毕业的,读书时成绩还不错,就考考试试吧。结果可想而知,140分(那年是4×100分制)。当同学打电话告诉我结果的时候,那种感觉简直无法形容,是满意?是羞愧?或是其他?也许都不是,也许都是。

  2004年再次参加考试,唯一不同的就是阅读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的条文。原本打算不去考的,但毕竟报了名,还是硬着头皮去了。第1卷考下来,才知道司法考试已经改成4×150分制了。280分,离合格线还差一大截。

  2004年的考试深深的刺激了我,一种被蔑视的羞愧,一种深深的自责。当年10月底,我去买了法律出版社3卷本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和一些模拟试题,准备从头再来。由于工作比较紧张,复习计划被无数次的打断。2005年5月初,教材第1卷第450页以后的部分,都还保持着它们原来的模样;直到7月中旬,才推进到第3卷的第100页。幸好,这时工作上的事情少了些,我才把主要精力转到了准备考试上。从此,上班时间完成日常工作以后,就抓紧时间看书学习,甚至出差也没有忘记把教材带上,单位领导保持了一种默许的态度;晚上家里的灯至少都会亮到11点,但一般不会超过12点。

  9月17日,我忐忑不安的进入了考场,因为我还没有完成自己的复习计划。9月18日下午走出考场,我强打精神打电话给父母问候中秋,因为对自己的考试发挥很不满意,甚至有些失落。

  11月9日晚,在焦急的等待了52天以后,终于知道了自己的成绩:406分,完全出忽自己的预期。

  二、认识司考

  对于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关于司考的特点,个人认为可以归作:注重基础,贴近生活,内容广泛,难度趋大,有时偏“怪”。

  注重基础。近几年,刑法的犯罪构成、合同法的要约承诺、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证券上市以及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等等,在试题中频繁出现,百考不厌,这些都是相应学科的基础性内容。从根本上来讲,尽管合格率基本都只有10%左右,但司考在性质上毕竟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不是精英选拔考试。法学基础知识是法律执业所必须的基本素养,这又怎么能够舍弃呢?

  贴近生活。考查来自生活的案例越来越多,这是司考的特点。单从今年来看:卷四第1题“会议纪要案”是江苏省的真实案例,卷一第22题显然与“毒奶粉案”有所联系,卷二第2题的“蜜蜂伤人案”、第5题的“不正当竞争案”、第6题的“自力救济案”、卷四第7题的“超市搜身案”等都是随时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体现出了非常明显的生活气息。

  内容广泛。首先是考试科目众多,涉及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等共14个科目。其次是考查能力全面,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再次是考试内容分散,虽然各学科没有过分展开,特别是没有过分涉及理论性问题,但辅导教材已经厚达2000页,法条汇编也达1000页,每一页中每一行的内容都可能成为考点。

  难度趋大。首先是试题理论化。如果说2003年“法条翻版型”试题占主流的话,2004年则开始向着理论化、实务化的道路迈进了一大步,试题难度明显增加,2005年基本保持了这种发展态势。比如2004年的论述题扩大为两题共50分,2005年卷四第8题更是一个可以做成博士论文的题目。其次是考查细微化。比如今年法制史试题首次采用案例形式,这使得单纯记忆名词的“偷懒”办法失去了效果;再比如卷一第77题关于国务院的土地征用审批权限问题也考的非常细。

  有时偏“怪”。司法考试中也不时会出现一些偏题、怪题,这也是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比如卷一第32题,这个题可以说有些怪,不少考友都做错了。在国籍问题上,有点法学知识的考友第一反应基本上都会是“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想当然的认为陆某获得外国国籍的同时就自动失去中国国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当然这个题怪还怪在选项上,无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中国人永远都是“中国人”,所以陆某是中国人(这并非是一种法理的分析),这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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