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海放:民法之物权、担保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19: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司法考试民法部分最为考生所头痛的就是物权法及担保法部分。

  说其困难,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我国目前缺乏以立法文件形式出现的《物权法》,对物权法基本理论、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共有等内容,学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争议。虽然司法考试有较为统一的辅导教材,但教材中只对物权法作基本介绍,落实到具体案例情景作题于考生仍有一定距离。另一方面,在担保物权部分,我国存在规范性法律文件《担保法》。但是该法于1995年颁布,至今十多年,部分规定与现行实践作法存在差异,为考生理解记忆产生一定困难。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担保法司法解释》,根据现行社会情况作出了细化规定,并且在事实上改变了《担保法》部分内容。由此,《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之间的不一致也给考生带来了一定的记忆难度。

  尽管物权、担保部分难度较大,但在司法考试命题中仍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因此,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必须明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律,科学规划复习进程,才能最有效的把握该部分知识点的考察。

  一、物权、担保法近年命题规律及考察特点

  从考察分值看,司法考试中物权及担保部分年度分值分布如下:10分/02年、6分/03年、6分/04年、5分/05年;此外,在最后一届律师考试中,该部分分值为7分/2000年。从整体看,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之前,《民法通则》及《担保法》是律考民法部分的最重要立法性文件,而1999年《合同法》出台后,上述两立法性文件考察分值有所下降。但在2000年颁布《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后,02年司法考试中担保法部分分值略有回升。

  其次,从考察题型看,物权法基本理论及用益物权部分内容均分布在单项、多项选择题中,而涉及到所有权及共有的知识点,分布在单项、多项及不定项选择题中。在担保法中,涉及到质权、留置权部分内容,大部分考题分布于单项、多项选择题,而保证、抵押与定金的相关知识点,不仅在选择题部分容易考察,更可能在案例题中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法内容结合考察,因此需要重点掌握。

  再次,从知识点掌握要求看,涉及到物权法基本理论、用益物权、留置权部分内容的通常以识记考察为主,即基本要求熟练记忆法条,按照法条知识通过简单推论即可获得准确答案。而对所有权、共有、保证、抵押和定金部分的知识点,不仅需要熟练掌握法条,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具体小案例场景中运用,能够排除干扰因素,快速获得正确答案。

  最后,在历年考题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纯理论考察题,并且具有一定的难度,严重困扰考生。例如03年卷三单选第一题共有的改良行为与保存行为、04年卷三单选第四题典权回赎时的典价等。这部分知识点在平时复习训练中并不常见,给考生造成心理上的干扰。应当注意这部分考题的障碍设置,即主要问题并不在知识点把握及考分获得方面,而是可能对考生产生考试不顺利的感觉,给后续部分考题的准确解答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若考生遇到此种较为生僻的考点考察时,需要平衡心态,根据自认为公平正义的观念快速选择正确答案,并且尽量不要将该题的不良心理状态带入后续题目的解答过程中。

  二、复习备战对策

  按照上述物权法、担保法的命题特点,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本部分复习的对策,以尽可能将复习工作变得高效。

  (一)需要牢固把握本部分的常考知识点,做到谙熟于心。根据长期统计,下述各个知识点是物权法、担保法的基础:

  1、物权法部分
  首先要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结合权利的分类,对物权是财产权、绝对权、对世权、物权效力优先性、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等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作出准确理解记忆。
  其次,需要掌握物权客体,即物。对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能够准确判定。
  再次,对物权法基本原则有宏观把握,并且了解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原则在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最后,对物权法体系有宏观把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及公有、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等,对组成体系的各部分关系有清晰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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