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模拟试题(三)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8:00: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其他的基本原则如本题中所给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尽管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但不是法定的基本原则。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2.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害行为的特征。刑法理论上所讲的危害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就是无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行为或者动作不具有刑法意义,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危害行为,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3.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观特征。在主观要件上,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如果各犯罪人并非出于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一人出于伤害的故意,一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即使是同时或者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杀伤行为,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共同犯罪主观要件中,各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相同,只是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故意,并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而只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即可。从共同故意的形式来说,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例如,甲、乙均与丙有仇,遂共谋在丙家的水缸中投放农药毒杀丙。甲明知丙家还有丙的两个儿子与丙一起居住,但希望将其儿子一并毒死。乙则并非希望毒死丙的儿子,而是认为丙的儿子可能经常外出,也许不会饮水缸中的水,但如果毒死了丙的儿子也不违反乙的意志,即乙对丙的儿子的死亡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而只希望毒死丙。结果该日正好只有丙的两个儿子在家,二人均饮水中毒死亡。在此案中,虽然甲、乙二人对丙的儿子的死亡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间接故意,但仍然成立共同的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而言,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的故意,在具体内容上可能有所不同,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4.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均为结果犯。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结果犯的含义。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之一。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所谓法定的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测量的、有形的损害结果。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都是有法定危害结果的结果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死亡结果,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伤害结果,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数额较大的财物被非法占有的结果。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对这一问题,考生不仅应当掌握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含义,还应当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典型的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具体犯罪。
  5.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必要的共犯的含义。必要的共犯是共同犯罪与任意的共犯相对的一种形式,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换言之,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的犯罪,不可能存在单独犯罪形式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聚众性共同犯罪。这是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共同犯罪,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聚众劫狱罪等。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第一,人数较多;第二,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第三,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如有的是参与组织、策划、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行犯罪活动。(2)集团性共同犯罪。这是指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对必要的共同犯罪,应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的共同犯罪条款。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之一。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由于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的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所以,必要的共同犯罪在主体上只要求二人以上即可,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考生应注意的是,对于聚众性犯罪而言,并非所有罪名中包含“聚众”二字的犯罪就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有的犯罪的名称中虽有“聚众”二字,但并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主体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人员不构成犯罪,当该罪的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无所谓共同犯罪。因此,该罪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6.具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功的表现形式、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及一般立功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两者依法受到的从宽处罚程度有所不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是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们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述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这是重大立功的表现形式。从本题题目看,题目所给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并未特别说明是“重大案件”,显然只是一般立功,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7.对于累犯,不适用减刑。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累犯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累犯,除要从重处罚之外,还有两个法律后果,即不得宣告缓刑,不得被假释。但是,刑法并未禁止对累犯的减刑,也就是说,如果累犯在服刑期间,符合减刑的有关条件,可以被减刑;如果累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还应当被减刑。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8.特赦是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所以,特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特赦的含义及特赦与大赦的区别。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对实施此类犯罪者,不再认为是犯罪分子,因而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受罪刑宣告,宣告归于无效;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的,追诉归于无效。一般而言,大赦与特赦的主要区别是:(1)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特赦是赦免特定犯罪人。(2)大赦即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4)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在这里,所谓“赦免以后”的赦免,就是指特赦,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9.持刀致人死亡的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错误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相近犯罪的区别。持刀致人死亡的情况大致包括四种:(1)行为人出于杀人的故意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故意杀人罪;(2)行为人出于伤害的故意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3)行为人出于抢劫的故意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是在抢劫故意支配下实施持刀致人死亡行为的,持刀致人死亡行为只是抢劫的手段行为,是抢劫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4)行为人出于过失持刀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持刀致人死亡的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说法是错误的。
  10.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正确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就是抢劫罪,本题的题面只是对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转述而已,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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