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模拟试题(十五)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8:00: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简述撤销缓刑的事由及法律后果。
  【答案】(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①如果是因为在缓期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
  2.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答案】(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采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
  3.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2分)。
  (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等等。
  (3)在理论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百考试题编辑整理



相关文章


2008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模拟试题(十四)法律硕士考试
2008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模拟试题(十五)法律硕士考试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辨析题专项训练每日一练(3)法律硕士考试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辨析题专项训练每日一练(2)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