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案例题专项训练每日一练(3)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8:00: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丙为其邻居。甲长期在外从事个体经营,赚钱不少,家庭生活殷实,丙却因无一技之长,生活穷困,30多岁尚未婚配。后经过多方介绍,终于有一女子愿意嫁给丙,但丙却苦无像样家具,又无钱购买,遂请求乙将其家中不用的旧家具便宜卖给他。乙怜其讨妻不易,遂将家中的旧家具以非常便宜的价格卖给了他。丙在购买时还特意问到甲是否同意,乙出示了其伪造的甲的来信,称甲完全同意出售家具的行为。丙欣然将家具搬到自己家中,与女友结婚,过上了甜蜜的婚后生活。
  数月后,乙前往外地探望甲。在此期间,突起大风,将一棵大树吹倒,砸向甲乙的房屋,致窗户严重受损。丙念乙之善心,遂请人将甲乙房屋的窗户修好,花去修理费500元。丙用自己仅有的300元现金,加上从丁处借的200元钱,帮甲乙支付了修理费。丙妻对丙说,你帮甲乙修房花了那么多时间精力,应当要求他们支付报酬。
  甲乙回家后,丙要求他们支付垫付的修理费500元,外加报酬200元。乙大怒,称丙没有良心,我们不仅不付给你报酬,修理费也不给你。甲听说乙将旧家具卖给丙后,亦大怒,称家具是自己刚结婚时为从事个体经营而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乙出售家具的行为是无效的,丙应返还其家具。丙在无奈之下,遂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权益。
  请问:
  (1)本案所涉家具是甲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2)丙能否取得家具之所有权,为什么?
  (3)丙能否要求甲乙支付修理费及报酬,为什么?
  分析:
  (1)所涉家具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①如果夫妻没有特别约定,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
  (2)丙可以取得家具的所有权。因为丙是善意、有偿取得这些家具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丙是善意第三人,应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3)丙可以要求甲乙支付修理费,但无权要求甲乙支付报酬。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甲乙与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丙可以要求受益人甲乙偿付其因管理事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无权索取报酬。
  百考试题编辑竭诚为你提供全面的优质考试资料!

相关文章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辨析题专项训练每日一练(2)法律硕士考试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辨析题专项训练每日一练(1)法律硕士考试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案例题专项训练每日一练(3)法律硕士考试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案例题专项训练每日一练(2)法律硕士考试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案例题专项训练每日一练(1)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