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学练习题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59: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简述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区别。
  答案要点: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如下: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按照客观事实供述;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3)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自首的主体身份不同;归案方式不同;供述的犯罪内容不同。

  2、试比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答案要点:
  (1)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3)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指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间的冲突,因此应当用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即对另一权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不能超过所要保全的合法权益。
  (3)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限度条件所指的权益性质,前者是非法权益,后者是合法权益。第二,正当防卫中,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权益可以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其限度可能超过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大小。紧急避险中,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

  3、简述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答案要点:
  (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时间条件: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确有悔改表现一般包括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等内容。确有悔改表现,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适用假释不至于危害社会。
  (4)限制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概念联系。
  答案要点:
  (1)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与犯罪的概念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①犯罪构成以犯罪的概念为基础,离开犯罪概念,否认犯罪的实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犯罪构成也就无从谈起。②犯罪构成将犯罪的概念具体化,为认定犯罪提供了具体的规格和标准。

  5、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及基本适用规则。
  答: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二是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三是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四是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6、简述特别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答案要点:
  (1)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分子。
  (2)构成条件:
  ①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7、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然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
  (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之外。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8、简述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
  答: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竞合犯只有一行为,从重视行为在确认罪数方面的地位的观点看,以“一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竞合犯或想象数罪。含有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意味。
  其特征是:(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同时触犯数罪的,大体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大约是数行为。

  9、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答: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牟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的双重特色。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10、简述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答:两者的犯罪主体都属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
  (2)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诈骗罪则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

  11、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
  答案要点:
  (1)《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即系对转化的抢劫罪的规定。
  (2)构成条件:①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②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③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包括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和刚一离开犯罪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追捕的途中;④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实施了足以防害人身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

  12、简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和使用条件。
  答案要点:
  (1)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2)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时间必须是在战时;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13、论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答案要点: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犯罪对象一般不能决定。同一对象表现不同客体。
  (2)犯罪客体是犯罪的特殊要件,犯罪对象则是选择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虐待罪)。
  (3)犯罪客体必然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犯,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盗窃行为、拐卖妇女行为等。
  (4)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根据,犯罪对象对犯罪分类则没有影响。
  (5)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内在本质,犯罪对象体现了犯罪的外在特征。

  14、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的区别。
  答案要点:恐怖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1)恐怖组织往往出于政治方面的目的,参加者一般具有共同的政治信仰;黑社会组织的目的在于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对局部地区形成非法控制。
  (2)恐怖组织以恐怖活动作为犯罪的唯一手段,黑社会组织将暴力行为作为其进行犯罪行为的后盾。
  (3)恐怖组织可能不从政府中寻求保护伞,但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往往以贿赂手段拉拢、腐蚀政府官员,建立自己保护体系。

  15、简述不作为义务及其来源。
  答案要点:
  (1)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2)不作为的特定义务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基于一定的事实与条件产生的要求行为人为一定积极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
  包括:1)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此时就负有救护法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16、简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答案要点:
  (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适用程度的限制:死刑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4)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17、简述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
  (1)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连续犯的构成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①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②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③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④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18、简述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特点。
  答案要点:
  (1)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犯罪集团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②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③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④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19、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答案要点: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直接目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不是占有所吸收的存款;而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直接目的。
  (2)行为手段不同:集资诈骗罪采取欺诈的手段,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以诈骗为手段。
  (3)侵犯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0、简述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
  (1)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2)量刑具有以下特征:
  ①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②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③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21、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情形及期限。
  答:根据《刑法》第56、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2、简述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区别。
  答:洗钱罪中犯罪分子的洗钱目的是防护犯罪的收益不被没收,可以自由使用“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这样,使犯罪收益者不被法律制裁,既包庇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也窝藏转移了上述犯罪的“赃钱”,但因法律特别规定为这种行为属洗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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