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共同犯罪的个别成员,中途退出如何认定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8: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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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丁四人预谋到丙所在单位行窃,丙带领三人进行了踩点,四人购置了作案工具,商量了具体行动方案,约定晚上9点到甲家集合。当晚丁在赶往甲家的途中因车祸受伤,未能去成。甲、乙、丙三人集合后,丙忽然想起当晚是一位要好的同事值班,建议改天行动,甲、乙不许,丙愤然离去。当晚,甲、乙二人潜入丙所在单位,窃得现金9810元。
  在本案的审理中,对本案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丙、丁是否分别构成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存在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应按照刑法有关对犯罪中止的规定进行处罚;丁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应按照刑法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进行处罚。因为按犯罪既遂的形态划分,盗窃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窃得财物),百考试题。本案虽为共同犯罪,但根据各实行犯行为的不可替代性,在既遂、未遂和中止上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让犯罪行为没有完成的被告人承担犯罪既遂的法律责任,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丙的中止犯罪行为和丁的盗窃未遂行为都不能脱离共同犯罪这个前提。共同犯罪是个整体,只要整个犯罪行为构成既遂,全体实行犯均应按犯罪既遂论处。本案中丙、丁均应按既遂犯罪处罚,两人的中止行为和未遂行为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一般赞同第二种意见,百考试题。
  共同犯罪的中止应看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后是否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实行人可以是因为自己主动放弃犯罪的行为导致其他共同犯罪人无法完成犯罪,也可以是自己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后,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阻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如果丙在对甲、乙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甲、乙行窃时将二人抓获,从而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丙才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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