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辅导:法理学知识摘抄三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8:27: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1)法治原则;
  (2)民主原则;
  (3)科学原则。
  2.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1)议案的提出;
  (2) 草案的审议;
  (3) 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3.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其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主要原则:
  (1)依法行政;
  (2)讲求效能。
  4.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特点:
  (1)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后盾实施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其构成:
  (1)主体与客体均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2)监督的重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内容:所有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6.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个人、体制、环境和法律本身四个方面。
  7.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2) 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
  8.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9.法产生的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现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10.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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