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法理学精选试题解析十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8 16:22: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论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
  [答案要点]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属于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
  司法内涵主要包括:
  1.司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权是现代国家权利体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在宪政国家中,此权力由司法机关独掌,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强力组织不得分享。
  2.司法机关的专门性。依据世界通例,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
  3.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具有特定的含义。它特指,在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受到阻滞、侵害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判,使遭受侵害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法状态。司法的过程就是司法权的运用过程。司法的理论也是以司法权的理论为展开的。
  司法具有以下五大特征:
  第一、司法的被动性。体现在司法活动非因当事人的请求不得启动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必须围绕当事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司法程序一经启动就必须依法推进,司法者不得加快、简省程序、不得随意拖延和中断。
  第二、司法的中立性。体现在司法权只服从法的引导,而不接受任何命令;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制约而不能实行领导;司法权只服从理性,而不服从任何权势和情感的压迫。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行使主体地位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有意或无意地偏袒一方;司法权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在一般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
  第三、司法的形式性。司法权是有界限的权力,权力范围由法律界定;司法程序的运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
  第四、司法的专属性。司法权只能由由司法机关独掌,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强力组织不得分享,一般情况下,司法权不可以转授。
  第五、司法的终极性。司法权力具有终极性特征。司法的最终判决,对所有案件具有终极的力量,是国家最后的权力。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具有最权威的国家保障力。 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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