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偷税罪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1 09:53: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偷税罪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2)特征
  ①主体
  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偷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不具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②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纳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采取法定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④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偷税罪处罚
  (1)纳税人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两年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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