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1 09:54: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
  (2)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该符合的要求:
  ①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②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③必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或撤销;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无行为能力。公司的诉讼行为可能与诉讼权利能力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5)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参见教材第270页。
  (6)当事人的追加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追加。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而且新的当事人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后,诉讼程序要继续进行,原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对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而当事人的更换是由于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发生的。
  2、共同诉讼人
  (1)概念
  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即为共同诉讼人。
  (2)共同诉讼人的特点主要有:
  ①共同诉讼人为一方的复数当事人;
  ②共同诉讼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③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一致。
  (3)共同诉讼人的种类
  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
  ②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③几个诉讼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④合并审理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
  3、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有两类: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产生后,即由其代表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全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理的当事人同意。
  4、第三人
  (1)概念
  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的或者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的人。
  (2)第三人的种类
  第三人依其独立请求权的状况,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
  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可以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
  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依法院的通知而参加诉讼,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5、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为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①诉讼代理人必须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
  ②同一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③诉讼代理人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2)法定诉讼代理人
  ①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人。
  ②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不需要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只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即可。对法定代理人也不需要规定代理权限,法定代理就是全权代理。
  ③导致法定代理权消灭的情形: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失去对当事人的亲权或监护权为基础而产生的代理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③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形:诉讼终结;委托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辞却或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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