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原则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6 20:42: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对税法中溯及既往的规定,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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