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必要性与适当性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3 20: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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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必要性与适当性
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10多年来的发展变化,我国乡村规划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一是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由于城乡二元化的规划管理体制,实践中由两个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的编制管理,客观上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已不能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二是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管理相对滞后,农村建设量大面广,加上乡村规划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手段不足,难以应对日益增加的农民住宅、公益设|百考试题|施和乡镇企业等建设的要求,乡村中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的现象严重。一些乡村虽然制定了规划,但由于没有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为了落实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必须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对此,《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明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内容及实施等内容。但是,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也要考虑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区分这些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规定城市和镇应依法制定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是必要的。乡和村庄的情况则与城市和镇有较大不同,目前我国多数的乡和村庄还没有制定规划,截至2005年底,仅有51%的村庄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要求所有乡和村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乡和村庄都要编制乡村规划,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目前还难以做到。如果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难免流于形式,因此,《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对城镇和乡村规划的编制作出了区别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百考试题|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这些规定体现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思想,也要求各地要尽快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乡村规划制定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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