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公务员申论范文每日一例(1月12日)公务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6 22:17: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来源:百考试题网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权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确认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对权利人的隐私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他人非法侵害任何人的隐私权。这是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法律措施,是任何人都不能够忽视和违背的。特别是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里,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面临着被侵犯的威胁。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由于民事法考,试大收集整理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款保护隐私权,只是参照人格权中相关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对隐私权的保护十分不利。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

  因此,我国应当在《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保护方法、权利主体、隐私的范围以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该切实履行保护公民隐私的职责。如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司法机关不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人民法院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等。任何报纸不得刊载包括诽谤或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内容。此外,有关部门对妇女、未成年人、消费者的隐私,也应进行保护。

  隐私权纠纷增多的原因还在于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甚至错误地以为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没有明确保护,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还不知是违法。因此,必须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公民对隐私权等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有基本了解,从而加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F2F7FB"


相关文章


香港公务车为何少九成公务员依赖公交公务员考试
2009年公务员申论范文每日一例(1月12日)公务员考试
北京:2009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变化趋势分析公务员考试
北京:历年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情况整体分析公务员考试
2009年公务员申论范文每日一例(1月13日)公务员考试
2009年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复习需关注的热点新闻公务员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