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十五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6 22:26: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单项选择题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虽然具有自然死亡同样的效力,但毕竟不是自然死亡。尚未自然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还会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民事活动。因此,《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不是部分有效或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故答案选择A项。
  【注意】宣告死亡是拟制死亡,因被宣告死亡人的可返还性决定其与自然死亡的后果有所差异,如按照死亡所继承遗产的返还问题、死亡人配偶身份的恢复问题以及被宣告死亡人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 )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伙的投资方式。个人合伙的投资方式比起法人,限制较少。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可以用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一个人拥有技术也就包含了劳务。因此,个人合伙不是必须用资金和实物投资,也可以用劳务投资。故此,A项正确。
  【注意】本题选项没有悬念,是由“必须”一词决定的。合伙投资搞经营,不可能是只以资金或实物,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可以”恰恰给了合伙人选择空间。
   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个体户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法人、个体户虽然不像自然人有“人身” ,但在法律上他们也是民事主体。故《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有法人和个体户,他们享有名称权、名誉权。故D项正确。姓名权和隐私权是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经营权不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故其他选项错误。
  【注意】民法上的“人”不是指自然界中有血有肉的人,民法“人”是异化了的人,它包括法人、个体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但毕竟这些异化的人与自然人不可同比,他们是否享有如同自然人一样的人身权也就颇受争议。我国《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异化人也如同自然人一样的设计,赋予了其人格权。名称权是专属于非自然人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与自然人共有的。名称权与姓名权内容是不同,法人人格权的保护与自然人的也不同,即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 )。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甲是原所有权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合理价格购得是善意占有人,标的物彩电已经交付给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彩电所有权。因此,甲不能向丙请求返还彩电,也不能向丙请求赔偿损失。丙不承担责任,甲只能向乙请求归还价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正确答案是A项。
  【注意】这是非常典型的适用善意取得的实例,类似实例以后会经常出现。
   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何时产生约束力,这对要约人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而非要约发出生效。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19.20条规定,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不是说只要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因此C、D两项表述是错误的。
  【注意】要约生效时间固然重要,但要约理论中的其他问题更重要,也是以后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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