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先予执行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7 23:38: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工作和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予一定款项或特定物,立即交付执行,这种制度称为先予执行。
  (1)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当然也就无须先予执行。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③权利人生活困难或生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④被申请人(义务人)有履行能力。⑤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以下三类案件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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