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空间规划开发能不能多头管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6 22:10: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土地资源稀缺,人口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堵等现状,令不少城市将视线从地上转向地下;但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权限、体制、标准与规程等问题没有一部完整法律来规范实施,具体操作缺乏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如何破解“遁地掘金”遭遇“九龙治水”?应名洪代表建议,加快制定《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改变多头管理与无人管理并存的现状。

「现状」到地下车库停车取车,坐着地铁出行,在地下商业街闲逛……地下空间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我国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尚无正式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只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法律效力有限;其他与地下空间有关的规范内容也分散在《城市规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防空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等诸多法律中,不能形成完整立法体系。

「调查」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电信、电力、公用、民防、公安消防、抗震、水利防洪、绿化、环保、水电、国防、文物保护等各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分别代表国家对地下空间相关的开发利用行使管理职权。以上海为例,市政工程局管人行过街地道、越江隧道等基础设施类型的地下工程;市建委管地下管道建设和一般地下工程建设;市民防办管民防工程。如果不是地上地下一体开发建设的工程,而是单独建设地下工程,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部门根据什么来核发规划许可证,如何发放规划许可证,尚不明确。

「观点」地下空间的特殊性在于一旦开发利用,地层结构不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已建的地下建筑物的存在将影响到邻近地区的使用。这决定了制定和实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严肃性。应名洪代表表示,因此,必须尽快以法律形式规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减少对地下空间资源、环境和设施的破坏和浪费。

应名洪代表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明确地下空间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国家可以通过出让和转让的形式让渡使用权;确立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的两种形式: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商业性质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地下空间,国家可以采取出让的方式,基于商业性质的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等。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首先需要进行信息调查。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利用开发空间资源。应名洪代表建议,确定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地|百考试题|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制定;同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在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方面,应确立地下空间建设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的申请、办理程序;对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环节、竣工验收等做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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