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7 23:39: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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