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五十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30 19:50: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题:
  沈家本《寄簃文存》之《大清律例讲义序》:“余奉命修律,参用西法,互证参稽,同异相伴,然不深究夫中律之本原,而考其得失,而遽以西法参糅之,正如枘凿之不相入,安望其会通哉,是中律讲读之功,仍不可偏废也。”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及其实质。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我(沈家本)奉命修律,参照西方法律制度,互相引证,参考核实,中西相伴,然而如果不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本原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不考虑变法的得失,就草率地引用西方法律制度,这就会导致格格不入的后果,怎么又能使其融会贯通呢?因此以中国传统法律为本,仍然不能偏废。
  (3)该段文字表明,,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始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一方面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制度的内容,维护伦理纲常,这成了清政府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清末修律表现出了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这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新的法律法规之中。清末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4)清末变法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引进世界先进法律入中国,使中国法律走向世界,实现中国法律的国际一体化,但是清末修律不是“全盘西化”,不是对西方法律的照搬,而是在效法西方的同时保留中国的法律传统,修律不能违背中国的礼教和国情。清末修律是在不改变中国传统经义的前提下,对法律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加以改进,吸取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些先进经验,试图以此来应付它所面临的大变局。这种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以维护传统法律为主,变革为辅,不过,清末修律毕竟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带来曙光,该修律活动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中国人法治观念的觉醒。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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