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法硕辅导:民法经典案例解析九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30 19:50: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
   甲向乙借款30万元,以自有三层楼房一幢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未到期,甲因病去世,三个子女各得抵押房屋一层,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乙在一次车祸中死亡,30万元债权由三个子女各自继承10万元。现债权到期,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甲的三子女以房屋已变更产权登记,且债务是先父生前所欠,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问题]
   请根据抵押权的基本原理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本案。 
   [分析]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无论抵押财产被分割还是债权被分割,抵押权均不受影响。抵押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抵押物仍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债权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债权继续受到全部抵押财产的担保。结合以上原理,乙死后,对甲的30万债权由三个子女分别继承10万,每个子女的债权都受到甲所提供的全部抵押房屋的担保。而甲因病去世后,其三个子女各得抵押房屋一层,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的抵押权仍然存在,分割后的房屋整体仍是对乙的债权的担保。因此,甲的三个子女以房屋变更产权登记为由,拒绝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原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其生前的全部财产,包括其债权和债务,继承人须一概继受。甲的子女继承甲的财产,同时必须继承甲的生前债务,在债务未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仍然有效。因此,甲的子女不得妨害乙的子女行使对房屋的抵押权。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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