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学习方法(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34: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应对司法考试的方法
(一)研习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重点和特点不可或缺的途径。看一看、做一做历年试题,一方面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方法;另一方面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
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多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多年的试题,甚至从1986年开始举办司法考试以来的历年试题,是掌握考试特点的有效途径。
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这个方法是: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只是不要被过时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二)熟读法条、司法解释

司法考试就是考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那么法条自然是考试的核心知识点。司法解释,则是对法条适用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因为如果不难,不必解释;如果不普遍,则不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而法律适用普遍而疑难的问题,从来都是考试的重点、要点。
阅读法条、司法解释与阅读刑法学教材一类的资料具有互补作用。教材都是围绕着法条阐述的,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对法条的学理解释。因此,一本全面系统的教材实际已经包含了法条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二者是一致的。通过教材,也能掌握法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不过,二者的表达方式毕竟不同,法条、司法解释更为朴实、直接、精炼,直接阅读,等于是换一个与教材不同的角度进行掌握,效果更好。
每年的刑法学试题中总有几道直接考法条司法解释的题,能否拿到这分,事关考试成败。因为,这样的试题答案确切,只要有备而来,肯定能得分。

(三)适当看一点案例、做一点练习

对于初学者,由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的供法学院校学生使用的教学案例集或案例教程,比较合适。对于程度较高者,也可以看一看出题老师或权威学者编写的教材,这对于正确把握疑难点和争议点很有帮助;或者看一看法院编写的案例集,如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或《刑事审判参考》一类的刊物,这对于弥补司法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不过这些判例选集对案情处理和对法律要点评说不够简明,读起来有些费力。
此外,就是适当做一点练习。市面上有很多专门针对司法考试的练习题、模拟题,其质量虽然大多令人不敢恭维,但是作为没有办法的办法,也可以找一本练练手。大家想一想应对高考、托福考试的方法,“题海战术”不可或缺。司法考试也可沿用此战法。不过一定要注意法律考试的人文特色,不可斤斤计较个案的结论、钻牛角尖。对于一个问题有几种说法(结论、答案)不要大惊小怪。个中原因是多种多样的:1.因为我国的司法考试甚至包括法学理论、司法实务尚不成熟,很多术语甚至都不统一,比如,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还是“构成”数罪名,就不统一,学说上鉴于想象竞合犯是实际的一罪,称“触犯”。而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则称“构成”。到底按哪个制定标准答案就成问题。司法解释很有地位,但是搞解释的人对这些术语未必精通。还比如牵连犯,因为是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所以应当认为“构成”数罪而不是“触犯”数罪名。但是说构成“数罪”或“触犯”数罪(注意不是罪名)似乎也没有实质差别。关于牵连犯,比如伪造公文用于诈骗的,如果问构成何罪?在术语不统一的情况下答案可能不明确。如果这位(出题)先生是从“犯罪论”角度测试牵连犯是一罪还是数罪,即单纯讨论牵连犯犯罪个数的问题,则答案应当是“构成伪造公文和诈骗两个罪”;如果这位(出题)先生是从“刑罚论”角度测试牵连犯是按一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即单纯讨论牵连犯是否需要并罚问题,则答案应当是“按诈骗一罪处罚(处断)”。那么当不清楚(出题)先生问“构成何罪?”是哪个意思时,答案就是两可的。假如问得明确一点,是否并罚?则就没有疑惑了。假如约定(或界定),“构成”是指实际构成几罪与是否并罚无关,则也没有疑惑。类似情况如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牵连犯之间的区别,在个案上也不统一,难免产生疑惑。不过,这类问题随着司法考试逐渐成熟而减少。2004年的司法考试题注意到避免这类歧义。如试卷二第17题(甲非法购买、邮寄、出租枪支案)在涉及罪数数罪并罚时,使用“如何处理”的提问,明确要求回答是否数罪并罚;而第83题李某等扰乱法庭秩序案问“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仅要求回答“触犯”,也很明确。

2.对同一案件,人们可能有分歧从而导致不同结论。有些是可以避免的,如同一案件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判决无罪,如果仅仅看到一审法院判决,就可能出现错误的结论。有些是难以避免的,因为有的案件两种不同结论的确都有道理。遇到这种个别情况,不必计较“对错”,当作一个“现状”了解就可以了。如果有条件,了解一下考试出题人的观点就可以解决。

看案例的主要作用在于积累一点经验;做练习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熟练程度。

以上是关于应试方法上的一些简略的建议。

二、关于刑法学复习的建议

下面结合刑法学的复习,提几点具体的建议。

(一)认真阅读官方“推荐用书”中有特色的内容

所谓官方“推荐用书”,是指考试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等)推荐的由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写的考试用书。作为官方推荐考试用书因为作者身份的限制,应试的针对性不能太强,往往不得不严格按照考试-大纲面面俱到、平铺直叙,这一部分属于基本或基础知识,与其他的教材没有多大差别,也就是没有特色。但是,在基础知识之外,往往也有一些具体或有特色的内容。就应试而言,读这种书有一个方法问题,就是着重研读其中具体有特色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往往在基本的概念、特征(或要件)之下或之后介绍,需要仔细研读。换言之,对于书中与其他教材类同的泛泛而论部分,可一目十行、一带而过,而对其中详细讲解的部分或与其他教材不同的部分,应仔细阅读。此外,阅读这种推荐用书适当注意:
1.了解该书在疑难、争议问题上的观点、立场。遇到有分歧的问题,以官方推荐用书观点为准,比较稳妥。
2.对书中用很大篇幅介绍讲解的问题,应当予以重视。你可以不看讲解的内容,但是你不可以不重视被讲解的问题(或主题)。
3.书中在讲解某一方面的基本知识之后,指出的特殊或例外的情况,尤其需要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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