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冲刺:归纳比较融会贯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36: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冲刺阶段,大家要注意对刑法知识点尤其是系统性不强的知识点进行分类归纳,以便增强对同类问题共性的认识,提高记忆效率。
  A关于罪数问题的特殊规定
  (一)加重犯情形(包括结果加重犯及加重情形)
  1.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2.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6、117、119条);3.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4.故意伤害罪(第234条);5.强奸罪(236条);6.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2款);7.绑架罪(第239条)8.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9.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10.虐待罪(第260条);11.抢劫罪(第263条,有八种加重情形);1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1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1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358条)。
  (二)法定按一罪处罚的情形
  1.盗窃信用卡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盗窃罪论处(第196条第3款);2.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的,以及伪造货币后又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第172条);3.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法《货币犯罪解释》第2条);4.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第253条第2款);5.实施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第399条第4款);6.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犯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外汇犯罪决定》第1条);7.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处罚,属想象竞合犯(最高法《盗窃罪解释》第12条第5项);8.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属想象竞合犯(第329条);9.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同上(第329条)。
  (三)转化犯情形
  所谓转化犯,是指实施一个较轻之罪,由于具备了特定的情节或者发生了额外的重结果,从而在本质上相当于另一较重之罪,因而法律明确规定以较重之罪论处的情形。在掌握转化犯时,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38条第3款);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5款);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48条);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第253条第2款);7.抢夺罪→抢劫罪(第267条第2款);8.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第269条);9.聚众打砸抢行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第289条);10.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2款);11.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92条第2款);12.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第333条第2款);1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条);1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两种情形下发生转化)(最高法《挪用公款解释》第5、6条)。
  (四)包容犯情形
  包容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附带实施了本属于其他犯罪的行为,但后者被前者所包容,刑法对后者不予单独定罪量刑,而是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和非法拘禁行为(第239条);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行为(第240条);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行为(第240条);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第263条及相应司法解释);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杀害、伤害的除外)、非法拘禁行为(第318条);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杀害、伤害的除外)(第321条);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行为(第358条);8.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第358条);9.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第347条)。
  (五)关于牵连犯、吸收犯处断规则的特殊规定
  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处断,一般情况下(即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典型立法如修订后刑法第399条)。但如果刑法作了特殊规定,则依照该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类:
  第一,对有些情形,虽然法律也规定择一罪论处,但该“一罪”是法律明确规定而无需也不能擅自选择:
  1.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伪造货币罪从重;2.《货币犯罪解释》第2条,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购买假币罪从重;3.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收受他人财物的,仍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但法定刑提高了);5.第253条第2款,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盗窃罪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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