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内容填写不全如何进行处理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07 22: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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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们当地税务机关对我公司今年的8、9、10月份的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稽核,说我们的发票内容填写不全(只有进货方的银行帐号未填写),不予抵扣。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将补交几十万元的税款,这样一来我们就是一笔不小的损失(我们这几个月的发票已被认证通过,税务局已出具了“认证结果通知书”),请问,对该种情况我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注,该文件现已废止,但新的文件对此规定的实质内容没有根本变化)第五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三)项目填写齐全。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之规定,购货方取得的,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完全各项目,包括进货方的银行帐号等,否则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若已实际用于扣税,则应当依法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相应税款。百考试题与你同行
  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之规定,贵司补缴了上述税款后,可依法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重新取得的、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行为整体来看,若贵司补缴了税款后,可以再次取得由原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在以后的纳税期内获得抵扣。这种补税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并非企业税款的损失,而是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以及可能的滞纳金。但是,若贵司已不可能再取得销货方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销货方已丧失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无法再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已破产、解散、被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了;销货方找不到;重新开具发票的其他条件没有符合等),则相应的税款损失就不能再在以后各期得到补偿,损失就是实实在在的。
  另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重新取得、相应税款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如果错误开具发票的责任在销货方(需负举证责任),而且销货方存在过错,则贵司可依法向销货方要求与税款(可能的滞纳金)数额相应的赔偿。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则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并由销货方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错误的责任在贵司(如贵司未提供银行帐号、提供银行帐号不清楚等),那么,贵司无权向销售方要求赔偿,损失只能由贵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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