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债权讲义十三:合同的效力成人高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17 22:57: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具备了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合同并不一定生效。已经生效的合同必然已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作了规定。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一般合同具备了成立的要件就可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同时发生的。这也是一般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为一谈的原因。 
  (2)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除具备合同生效一般要件外,有些合同的生效还要具备特殊要件。 
  特殊要件包括: 
  ①批准登记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时生效。 
  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③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④其他形式合同的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其他特殊形式的合同生效问题有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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