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四十四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17 23:00: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
  A.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B.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C.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D.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代理的种类。代理权产生根据不同是划分代理种类的基本标准。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明确规定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其划分标准是代理权的来源。正确选项是A。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不是一种代理类型,故B项不符合题意。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是根据代理人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后果是否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为标准划分的代理类型。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是根据代理人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时是否显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划分的。隐名代理是不现实被代理人名义的代理,其与间接代理有近似之处,但隐名代理是大陆法系的概念,间接代理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代理是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的是隐名代理。很多学者认为,合同法规定的隐名代理也属于间接代理。而间接代理关系还可适用于行纪合同。也有的把隐名代理完全等同于间接代理。
  【注意】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是代理权限从何而来,明白这一点,此题不难解答。
  2.在我国,典权属于()。
  A.担保物权
  B.用益物权
  C.动产物权
  D.完全物权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典权的性质。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甲出国急需30万元,甲不想卖掉房屋又想获得资金,于是把房屋出典给乙,典价30万,10年期限。乙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到期甲以30万元赎回。如果期限届满,经过一定时期,甲仍然不回赎,则典物的所有权归乙。典权通过出典合同设定,是存在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由于典权的目的在于融资,从功能上有担保物权的性质,但是,其核心是在对典物进行使用收益。因此,典权不属于A项担保物权,而是B项用益物权。典权不适用于动产,动产设典只能设立债权,称为典当。典当和质权类似,其效力却不同。典当到期不回赎,视为绝卖。故典权不属于C项动产物权。完全物权是指所有权,典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故典权是限定物权,排除D项。
  【注意】典权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物权,但其可能在新的物权法中被废除。只掌握其一般属性即可。
  3.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
  A.借款合同
  B.运输合同
  C.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是通过赋予权利人控制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他物权。留置权的法定物权性决定,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根据《担保法》第84条第1款、《合同法》第395条、第422条规定,只有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发生留置权。其他债权关系都不会产生留置权。本题中,A项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内容是转移货币所有权,故欠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因此,只有A向不符合题意。
  【注意】: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不同,主要表现在性质、成立条件和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还要注意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目的、性质、内容、成立条件等方面。
  4.下列选项中,乙的哪种行为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诺()?
  A.甲向丙发出要约,乙得知后向甲表示接受甲在要约中规定的条件
  B.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接到后七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承诺。乙未按期答复
  C.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本公司有圣诞礼物出售,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乙打电话给甲订购若干
  D.甲在报纸上刊登附有价目表的广告称:本书店新到图书若干,欲购者可在一个月内汇款,款到寄书。乙汇款给甲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承诺的成立。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全部接受,承诺成立后意味着合同成立,对要约人和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承诺的成立条件中,必须是:第一,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第三人同意要约不构成承诺;第一,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期限届满后,要约将自动失效,逾期答复不构成承诺;第三,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发出完全同意的表示,对要约邀请的答复不构成承诺。本题中,A项欠缺第一个构成要件;B项欠缺第二个条件;C项属于要约邀请。只有D项,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虽然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具体确定,具备要约的一切条件,可以认定为要约,乙完全同意了要约的要求,构成承诺。故本题只有D项符合题意。
  【注意】只要细心,本题难度不大。精彩点主要表现在:A项中的“甲向丙发出要约”;C、D两项都是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同是广告,其法律性质却不同。该类型题将是以后要约、承诺考试中的重点。考生在复习时,多多注意以往考试所举例子。
  5.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撤消事由是()。
  A.重婚
  B.未到法定婚龄
  C.因欺诈而结婚
  D.因胁迫而结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婚姻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将产生可撤销的后果,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但婚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理由婚姻法第11条明确规定,只有胁迫一种理由。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而A项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原则,B项未达到法定婚龄,严重违反结婚实质条件,故这两项都是无效婚姻的理由;C项因欺诈而结婚既不是撤销的理由,更不是无效的理由。因婚姻涉及的人身关系,只要符合结婚的程序条件,很难认定欺诈。
  【注意】可撤销婚姻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不同,除了理由之外,解决方式也有特殊性。即可撤销婚姻可以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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