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短期投资收益核算中的两个问题会计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17 23:05: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季节性的过剩现象。为了提高这部分暂时闲置资金的利用率,企业会进行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流动性较强,为了保证其安全、完整,企业应加强管理,及时正确核算。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短期投资核算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然而笔者通过分析发现,这些规定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短期股票投资

  对于购入的股票,当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这部分股利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作为应收项目(应收股利)单独核算,《〈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进一步解释说,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是进行短期股票投资时支付的价款中所垫付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构成投资成本。

  笔者认为,所谓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在短期投资账户中直接核算。

  股份有限公司从宣告股利(本文特指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到向股东支付股利有一个过程,涉及四个日期:股利宣告日、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股利支付日。在股利宣告日,公司董事会将每股支付的股利、股权登记期限、除去股息的日期和股利支付日期予以公告。虽然公司宣布有利润可供分配并准备予以实施时,一般的解释是持有该公司股票就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该股票也被称为含权股),但实际上只有在股权登记日(严格说是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有名的股东,才有权分享股利。

  进行股权登记后,在除息日前,持有股票者享有领取股利的权利;而除息日开始,股利权与股票分离,再购买股票的股东将不再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除息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后进行,在除息日,证券交易所计算出股票的除息(股权登记日收益价减去每股股票应分得的股利)作为除息日的开盘价,而股利的支付则是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自动进入投资者的账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在股权登记日(结束)至除息日(开盘)前购得的股票,购买股票的价款中才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但除息是在股权登记日收盘后、除息日开盘前进行的,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都是相连的两个交易日-或日期相连,或中间为节假日休市,或中间停牌交易,中间不可能有交易发生。所以,短期股票投资中不存在“已到股权登记日而尚未到除息日的现金股利”问题。

  有一种解释,股利宣告日后获得的股票已经是含权股,持有该股票就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所以投资者在股利宣告日至股权登记日之间购得股票的,股票中即含有从属于股票的股利。但按这样的解释,对投资者来说,股利宣告日与股权登记日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其实,即使按上述解释,也不应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股利作为应收股利核算。原因如下:

  1、对于股票购买者来说,无论是在股利宣告日前购买还是在股利宣告日后购买,只要最后收回投资的方式一样,那么核算就应当一样。如果宣告日前会计核算分录为“借:短期投资;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宣告日后会计核算分录为“借:短期投资,应收股利;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则显然不符合这一判断。再从投资收益率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在股利宣告日前购买还是在股利宣告日后投资,只要开始投入资金和最后收回资金一样多,投资收益率就都一样。如果把股利记入“应收股利”,则股利宣告日后的投资成本变小而投资收益额不变,投资收益率(损失率)变大(小)。

  2、当把股利记入“应收股利”时,如果在除息日前出售股票,则核算复杂化,不符合尽量简化会计核算的原则;如果在除息日后出售,在尚未收到股利时就把这种可能的收益列为投资收益,则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实际的短期股票投资远没有现行规定考虑的这样复杂,在满足会计核算真实性的基础上核算方法应尽量从简,便于会计人员掌握,但把股利记入“应收股利”不符合这一要求。

  3、记入“应收股利”没有原始凭证作证明,只能以摘要的形式作文字性说明,缺乏原始证据,甚至还会存在已过宣告日但投资者并不知道的情形。

  二、短期债券投资

  在购入债券(包括国库券和企业或公司债券,下同)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单独核算(记入“应收利息”)。应强调的是,这里已到付息期的“期”,指的是已到付息的“日期”而非付息的“期间”。

  债券可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和分期付息债券。如果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则购买债券时尚未到付息日的利息不存在“应收利息”问题。如果购买的分期付息债券尚未到付息日,则也不会存在“应收利息”问题。企业进行短期债券投资,一般都是在二级市场购买。如果从一级市场购入,则同样不存在已到付息日而尚未支付利息的问题。

  企业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已到付息日的债券又分为记账式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又有已办理托管债券和实物债券之分。如果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分期付息债券是记账式债券(或已办理托管的无记名债券)且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利息,那么这部分利息如何处理呢?支付的债券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再由营业部将资金自动记入该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当然从付息日起这可能需要一段时间。

  类似于股票的股利分配,分期付息债券在每一个付息期也都有相应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支付日。在付息日前,发行债券的单位或证券交易所都会公布这几个日期。凡债权登记日当日闭市时持有债券的投资者,就是利息的最终所有者。举例来说:当交易交割日为债权登记日时,如日终前已完成过户,则债券利息归买入方,但如果过户失败,则债券利息仍归卖出方;当交易交割日在债权登记日后(如付息日)时,债券利息归卖出方,因为在债权登记日债券还未办理过户。在除息之前,领取利息的权利从属于债券持有者;除息日开始,领取利息的权利与债券相分离,再购买债券的投资者将不再享有领取利息的权利。

  同样,债权登记日是付息日前的一个交易日,而且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之间的时间,要么是节假日休市,要么规定停牌交易。由于除息都是在债权登记日的收盘后进行,而且宣布的除息日都是债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除息日的债券交易价格除息价就是债权登记日收盘价减去应领取的利息。根据上述分析,在债权登记日前购买的债券不到付息日,在除息日以后购买的债券又没有收取利息的权利,所以购买的记账式债券或已办理托管的无记名分期付息债券不存在“应收利息”问题。

  当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已到付息日无记名分期付息债券为实物债券(企业一般很少进行这类投资)时,由于持有无记名债券(现券实物)的投资者是到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或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利息,而利息的兑付是在债券付息日后的一段时间进行,即使在此期限内没有兑付,以后也可以继续兑付(一般都是常年兑付),所以可能包含有卖出方尚未兑付领取的利息。这时所包含的利息按规定应记入“应收利息”,实际上这部分利息也应在短期投资账户中核算。原因如下:

  1、如果记入“应收利息”,那么在转让前收到利息或尚未收到利息就转让的,都应冲减原记入“应收利息”的数额;如果记入“短期投资”,那么在转让前收到利息或收到利息前转让的,都应冲减短期投资成本。这对投资收益的大小都没有影响。但把到付息日的利息记入“应收利息”,特别是在收取利息前出售,则会使会计核算复杂化,将其计入投资成本则简化了会计核算。

  2、对于债券购买者来说,是在付息日前购买还是在付息日后购买,只要最后收款的方式和金额一样,那么核算就应当一样。

  3、把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记入“应收利息”可能会影响短期债券投资的期末计价,造成人为的利润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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