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四十三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27 17:49: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 唐朝“六赃中”包括的罪名有( )
  A .受财枉法
  B .监守自盗
  C .受所监临财物
  D .坐赃
  【答案】A C D
  【考点分析】唐朝的统治者认识到隋朝二世而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官吏贪赃枉法,吏治黑暗,他们继承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经验,把加强官吏管理、严惩违法失职和贪赃枉法的官吏,作为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为此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杂律》篇首就“坐赃致罪”设立了专条,用于惩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行为的犯罪,并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唐律以行为人身份、财物性质和获取的手段,将该类犯罪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类,均称为六赃罪,除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用于惩治贪赃官吏。所谓受财枉法是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所谓受财不枉法物是指虽然未枉法裁判,但是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所谓受所监临财物是指官吏非法收受所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的财物。所谓坐赃是指“非监临主司,因是受财,而罪有此赃,故名坐赃之罪”。意思是指官吏非职务之便,接受不应当收取的他人财物,所谓强盗和窃盗分别是以暴力手段或者秘密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手段,以上六种罪名,前三项,一般指官吏而言,故均在《唐律职制》律,而强盗、窃盗在《贼盗律》中,坐赃致罪在《杂律》中;所谓监守自盗,是指身为监临主守而窃盗自己监管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六赃中的罪,故选A C D.
  【注意】唐朝关于六赃的规定体现了唐朝统治者以重刑澄清吏治的决心和严惩贪官、威慑他人的立法意图。六赃之罪名的划分有合理进步的一面,同时“以赃论罪”又有偏重赃值,忽视实际危害程度的一面。
  2. 下列关于宋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
  A .《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周刑统》
  B .编敕编例成为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C .“重法地法”是北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
  D .审判制度执行鞫谳分司制
  【答案】A B C D
  【考点分析】宋初沿用《显德刑统》(即大周刑统,五代后周的法律汇编),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建隆四年七月完成,太祖制定颁布《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12篇502条,乃“模印颁行”,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颁布以后,虽经数次驳议但改动较少,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具有“丽刑名轻重”、“比事依条断遣”效力是敕而不是刑统。这是宋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在立法上的体现。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基于敕的大量颁布而进行经常性的编制活动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朝立法特点之一。所谓编敕是把更多的散敕加以汇编,经过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此种活动称为编敕,自太祖以后各朝皇帝具有频繁的编敕活动,而且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宋朝所编敕令格式占法典总数的80%以上。编例也是宋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是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者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后者称为断例。
  有宋一代社会矛盾尤其是阶级矛盾不断激化,社会危机不断加重,统治者出于强化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出发,对危害社会治安的和国家根本利益的“贼盗犯罪”,宋仁宗于嘉佑七年,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该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刑事特别法,该法的出现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变化,对宋以后的封建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的同时还京畿诸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者,加重处刑,宋神宗(熙宁四年)通过编敕修改了贼盗重法,扩大了重法适用地区,自哲宗时重法地已占全国二十四路的71%,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是非常之刑,基本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不仅加重了对盗贼犯罪的处罚而且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消极影响。此外宋代审判制度富有特色,其表现为——“鞫谳分司”,即实行审判分离的制度,前者称为鞫司,负责审问案情,后者称为谳司,负责检法量刑,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障审判质量,故本题全选。
  【注意】本题考查宋代立法和司法制度特点,“宋刑统”的“律敕合编”、编敕编例活动、重法地的刑事特别法以及“鞫谳分司”的制度体现了宋朝统治者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封建专制的立法指导思想。
  3.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专门法律包括( )
  A .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B .蒙古律
  C .钦定八旗则例
  D .回律
  【答案】A B D
  【考点分析】清王朝是统一的多民族封建政权。为了巩固辽阔的疆域,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合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统一的司法管辖,清政府除了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少数民族和民族事务的、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蒙古律》、《回律》和《苗律》等,《蒙古律》共12卷209条,是清政府于乾隆六年制定的适用于蒙古族居住地区的立法,是关于一部行政、民事、刑事、军事、司法各程序各方面的民族法规,《西宁番子治罪条例》是青海地区少数民族法规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规定刑名和处理犯罪的司法程序;《回律》是适用于维吾尔族的专门立法,对于维族地区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都作了专门规定;尤其是对维族地区的宗教管理和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它对于清朝治理回部,稳定边疆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上属于清朝少数民族法律的组成部分,故选A B D 。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特殊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
  【注意】清朝民族区域立法是整个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法规对于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及加强中央政府同民族聚居地区的联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4.规定采用责任内阁制的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有( )
  A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 .《中华民国宪法》
  D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答案】A D
  【考点分析】“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1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宪法的形式和原则,肯定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利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但是“天坛宪草”有很大的妥协性。由于该宪草束缚了袁世凯的权力,他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未及公布就成了废纸。《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政府为统治制共和政体。它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分七章56条,它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体现出3个特点,一:削弱了总统权力,将统治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二 :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强了治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三 :扩大了及其严格的修改程序。《中华民国宪法》实行五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在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注意】本题考查近现代历史上几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中规定的政体,请注意其历史沿革、变化并比较它们的特点。
  编辑特别推荐:
  2009年法硕指导之法理篇简答题资料集
  09年法硕指导:法理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09年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更多信息请访问:
百考试题法律硕士站 百考试题论坛
  丰富、优质考试试题请进入:百考试题在线考试中心

相关文章


2009年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四十二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四十三法律硕士考试
2009年法硕指导:法制史精选试题解析四十四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