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考试辅导:担保法律制度学习之留置权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27 18:14: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权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人依债而占有留置财产为前提;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例题」2007年1月,甲运输公司与乙汽车修理厂签订了长期修理保养汽车的合同,合同约定按月结算维修费。后来,甲又将一批货物放在乙汽车修理厂的库房,委托乙汽车修理厂保管。如果甲运输公司5月份未能按期结算维修费,(  )。
  A.乙汽车修理厂不具备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B.乙汽车修理厂可以留置甲运输公司6月份送修的汽车,向甲运输公司索要5月份欠付的维修费
  C.由于甲运输公司的汽车已经设立抵押,乙汽车修理厂即使合法留置,也不能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D.乙汽车修理厂可以留置该批货物,向甲运输公司索要欠付的维修费
  「答案」B
  「解析」乙汽车修理厂具备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所以A错。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C错。修理汽车与保管货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留置,所以D错。
  3、留置权的效力
  凡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而生的债权,均得为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行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留置权人的权利 百考试题与你同行
  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孳息,以充抵债权;留置标的物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变价处分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催告义务;留置财产返还义务。  
  4、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相关文章


注税考试答疑:缓刑与假释有什么区别注册税务师考试
注税备考:税收相关法律试题结构分析注册税务师考试
辅导:各税种具体纳税期限的规定注册税务师考试
注税考试辅导:担保法律制度学习之定金注册税务师考试
注税考试辅导:担保法律制度学习之留置权注册税务师考试
注税考试辅导:担保法律制度学习之质权注册税务师考试
注税考试辅导:担保法律制度学习之抵押权注册税务师考试
注税辅导:担保法律制度学习资料之保证注册税务师考试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范围注册税务师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