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实例分析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1 11:10: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本文通过转型试点和全面转型后的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差异的分析,深入探讨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模式。

  一、增值税转型试点阶段与全面转型后的会计处理比较

  (一)增值税转型试点阶段的会计处理

  我国自2004年7月1日起,陆续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地区、四川汶川等地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对试点地区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增量抵扣、期末退税的制度。因此,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采取以下模式:

  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企业,还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企业在国内采购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如果购入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需要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如果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专用于免税项目和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供不适用转型会计核算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二)增值税全面转型后的会计处理思路与衔接

  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是一次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就不需要再设立“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科目。

  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不再通过“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核算,而是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地区、四川汶川等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国内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A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根据上述资料,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34000 20000×7%=35400(元)

  借:固定资产 2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400

   贷:银行存款 254000

  2.进口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进口固定资产,按照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二)捐赠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例2】A企业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增值税由A企业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银行存款                          930

  (三)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例3】某企业自行建造一大型器械,为工程购入各种专用物资10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0元,专用物资与当期全部用于机器设备类工程建设,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2)领用工程物资和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100 000

   贷:工程物资 100 000

  (五)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 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 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

  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 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 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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