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注意事项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27 18:54: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汇算清缴范围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企业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企业,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但需参加地方税(费)清算和社会保险费年终结算)。
  (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并要求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并办理减免税备案,未办理的不得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为保证年度核定征收鉴定工作的开展,要求核定征收企业在2009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年度申报方式
  凡参加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单位)均按网上申报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为保证申报工作的准确性,企业(单位)在申报前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收讫后,方可进行网上申报。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2008年度当年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项目毛利率结算企业必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中介鉴证报告;
  (4)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
  2.核定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查账征收纳税人);
  2、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报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
  3、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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