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税务师辅导:税收法律主义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3 22:43: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的产生是历史上新兴资产阶级领导人民群众与封建君主斗争的直接结果,"芭-Ki资产阶级民主法治思想的产生发展密切相关。这一税法原则的确立使税收立法权从政府的课税权力中分离出来,为当时的资产阶级民主璁治的建立增添了法律基础。从现代社会来看,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则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这对于市场经济的有序性和法制社会的建立与巩固是十分重要的。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首先,这里的课税要素不仅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而且还应包括征税基本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等等。其次,课税要素的基本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仅是补充,以行政立法形式通过的税收法规、规章,如果没有税收法律作为依据或者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规定都是无效的。再次,税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体和个别的情况,不能作一般的、没有限制的委托,否则即构成对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的否定。

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地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出于适当保留税务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征收管理、协调税法体系的目的和立法技术上的要求,有时在税法中作出较模糊的规定是难免的。一般并不认为这是对税收法律主义的违背,但是这种模糊的规定必须受到限制,至少,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应是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的。经过法律解释含义仍不确切的概念也是不能在税法中成立的,否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第三,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除此之外,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利),即使征纳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上述原则包含依法定课税要素稽征和依法定征收程序稽征两个方面。依法稽征原则的适用,事实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主要是由税收法律主义与其他税法原则的冲突和稽征技术上的困难造成的。但是,无论如何,其根本目的必须是提高税务行政效率,方便纳税人缴税,解决稽征技术上的困难,而不是对税法自钮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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