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罪名大集合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5 20:54: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定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1)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不包括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
  2)客观方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选择性罪名,具备任一个或数个均定本罪。5万元是必要条件。
  3)主体:个人和单位。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格的生产都犯罪,何况不合格的呢?
  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目的。销售包括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和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5)认定:1销售金额必须达5万元以上。与生产销售假药等特殊产品罪的竞合。生产特殊产品罪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后果或严重情节,如果没有,而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定本罪。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生产、销售假药罪
  定义: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行为。销售假药的行为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属于行为选择性罪名。本罪属于危险犯(足以)和结果加重犯。
  3)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无营利目的也构成本罪。销售领域必须明知,不知者无罪。
  5)认定:必须足以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比要求已经产生),无数量和金额的要求。若假药本身对人体并无毒害,不定本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本罪,按本罪处断,同时符合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理论。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2)犯罪形态不同。本罪为危险犯,而后者为结果犯(必须有危害结果)。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定义: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6)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1)客观方面: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包括工业酒精、工业染料、色素、化学合成剂、毒品,受污染的水源等。本罪客观行为有三种:(1)在食品的生产过程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销售过程中掺入(3)明知而销售。为选择性罪名。
  2)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
  3)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营利为目的,但无营利目的也构成本罪。销售过程中,明知而为之,有罪;不知者,无罪。
  4)认定:本罪为行为犯和结果加重犯。
  5)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1)行为表现不同。后者为生产、销售霉变、污染不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2)犯罪形态不同。本罪为行为犯,后者为危险犯。
  6)本罪与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为复杂客体,而后者为简单客体。(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自然人或单位,而后者仅为自然人。(3)犯罪场合不同。本罪为特定场合,而后者为不特定场合。
  4.走私文物罪
  定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
  1)客体:国家关于禁止文物出口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3)对象: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共六大类。
  4)主体:个人和单位
  5)主观方面:故意
  6)认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走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5.走私淫秽物品罪
  定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隐晦的影片、录象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1)客体:国家关于禁止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3)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
  5)认定:走私的非国家禁止的淫秽物品,不论;走私少量淫秽物品供个人使用,不具有牟利或传播目的,也不论。
  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定义: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口境,偷逃应交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1)客体:国家地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对象:不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金属。即这些法定物品以外的物品。
  3)客观方面:本罪的关键不是禁止这些物品进出口,允许进出口,但是禁止偷逃税,且起刑点是5万元。还包括下列行为:(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2)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4)主体:个人和单位。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有偷逃税的目的。
  6)认定:与本罪罪犯同谋,(1)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2)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本罪论。起刑点是5万元,不足的,以一般走私行为论。与走私特殊物品的法条竞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走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此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于走私文物罪。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定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简单客体。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1)必须利用主管、经管公司、企业或与之有关的等职务上的便利。(2)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可。(3)且为他人谋取合法或非法利益均可,且无论是否谋取到手。允诺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也算。(4)数额较大,即既遂。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本罪论。
  3)主体: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以本罪论,定受贿罪。
  4)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1)数额必须较大。(2)接受别人的财物不要紧,关键看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3)收取正当的佣金不论。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同上罪。即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1)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为谋求正当利益则不论,此点不同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因此,有人犯受贿罪,不一定有人犯行贿罪。(2)通常是主动给予,也包括受到对方明示或暗示后送给的。(3)必须数额较大。
  3)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且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即使未谋取到也定本罪。
  5)认定:罪与非罪的区别。(1)数额是否较大。(2)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为谋取利益或谋取正当利益,均不论。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犯罪对象不同。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外已重立贪行介”。
  9.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定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体: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经济贸易活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1)必须在能够识破对方骗局的情况下,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如果不能识破对方骗局,不论。(2)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结果,为结果犯。
  3)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起领导、决策作用的负责人,如董事长、经理、厂长、院长、校长或其副职。
  4)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5)认定:(1)损失不重大,或者重大但及时保住,均以一般失职行为论。(2)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区别是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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