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复习: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3 23:59: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性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分别要求如下:

  (1)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厂等。

  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文化保护区、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激起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为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调整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的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调整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才可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警醒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5)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 进行查处。

  (6)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比学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确定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名城保护重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建设控制区,提出规划分期实施和管理的原则,规定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的高度、地下深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目标,制定保护和整治措施。尚未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的,必须限期完成。

  要按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好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按程序审批,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

  2、依法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考试-大纲》对本部分的要求是,了解各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承担项目的内容和资质审批程序。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标准及其承担规划任务的规范见表2-3.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应遵守的管理程序是申请、审批、变更、换发补发、备案、监管、处罚七个程序。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承担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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