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与监督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3 23:59: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质量控制与监督的目标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的相关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这些监控政策和程序应当持续考虑和评价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并达到下列目标:百考试题与你同行
  1.评价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情况;
  2.评价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评价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出具的业务报告是否恰当。
  (二)质量控制与监督人员
  对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恰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履行监控责任的人员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也可以是税务师事务所委派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
  (三)质量控制与监督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1.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通过加强内部教育和培训,以及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制度提供反馈意见;
  2.与税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沟通,以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3.由税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正;
  4.分析下列事项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产生的影响:
  (1)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会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的新变化,以及税务师事务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2)有关职业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3)教育与培训以及执业发展情况;
  (4)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四)周期性检查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对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当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周期性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包括对单项业务检查时间的安排,取决于下列因素:
  1.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百考试题祝你成功
  2.分支机构的数量及分布:
  3.前期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
  4.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5.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及组织结构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6.存在与客户和业务相关的风险。
  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业务的检查工作。
  小型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程序。
  (五)质量控制与监督告知和改正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存在的缺陷对质量控制制度产生的影响,及时告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适当人员,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予以纠正。
  税务师事务所对已识别监控程序存在的缺陷,应当及时提出下列改进措施:
  1.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2.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3.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对违反税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对反复违规人员实施惩戒。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税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税务师事务所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适当人员,以使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几项内容:
  1.已实施的监控程序;
  2.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3.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巳发现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六)记录监控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1.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2.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3.评价识别出的缺陷产生的影响,以及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1.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遵守情况;
  2.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恰当,运行是否有效;
  3.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遵守,税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否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报告。
  (七)内部投诉和指控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能够适当处理来源于事务所内部和外部的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1.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
  2.未能遵守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并对投诉和指控及其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不参与该业务的具有足够经验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的监督。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小型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对投诉和指控事项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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