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5 21:12: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4.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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