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5 2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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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1.物。物与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物的概念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实体。物是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物权就是以物为对象。物的特征有:存在于人体之外;原则上限于有体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物必须具有稀缺性;物必须能为人支配;独立成为一体。
  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如土地、地上定着物。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两者在物权变动时法律要求的条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实际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以合同成立为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一般要以向国家机关登记为要件。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上限制自由流通的物。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的意义在于,为确定法律关系的合法性提供帮助。百考试题与你同行
  (3)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相互替代的物。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在于。对某些法律关系及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确定有帮助。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不会造成损害和影响其用途的物,不可分物,是指不可以分割或分割会造成损害和影响其用途的物。区分不可分物与可分物的意义在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和分割多数人的债权债务有积极的意义。
  (5)其他分类。除此之外物还可以有其他分类,如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有主物与无主物、主物与从物等。
  货币和有价证券也属物的种类。货币是物的一种,它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价值的一种特殊物。货币的特征在于:货币属动产;货币是种类物;货币是可消耗物。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2.行为。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重要部分,指民事主体为产生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活动,如债之给付、要约之承诺等。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劳动创造,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它的表现形式有: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等。
  4.人身利益。某些权利和某些非物质利益可以作为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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